蓝天下相关联系方式:网站:www.lantianxia.net 蓝天下QQ群: 群一:1060329 群二:20029418 群三:9786912 群四:69848943 群五:83414209 资助群:58502949 大学生助学团:57387110 网站:www.lantianxia.net 〓物资募集〓:13193110 后勤宣传:58715682 助学娱乐群:56299408      
1/1页1 跳转到查看:22390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键盘左右键可以进行前后翻页操作
帮助

蓝天下组织章程

蓝天下组织章程

蓝天下组织章程




前言



为了使“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志愿者的义务工作长久健康地进行,公益事业得到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关注教育,参与公益事业,并在行动、精神、思想上指导大家有序地参加“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简称、行动标志、网站、口号

名称:广安义工蓝天下助学部

简称:蓝天下

注册:2008.08.11

行动标志:征集中

网站论坛http://bbs.lantianxia.net/forumindex.aspx
口号:共建一片爱的蓝天!

第二条 组织性质

“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为纯民间自发、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不带任何政治与宗教色彩,不为任何特殊利益集团服务。由蓝天下爱心助学全体志愿者、热心人、资助者和网友组成。

第三条 组织宗旨

“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帮助家境贫困的孩子们完成学业、促进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目的,以志愿者、热心人、资助者和网友的自发自愿组建力量,以为家境贫困的孩子们直接提供资助为方式,通过资助者与受助者的交流促进孩子们向善向美,学会感恩,同时呼吁社会爱心回归,关注贫困地区教育问题,为民间公益事业尽自己的一份力,为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撑起一片教育的蓝天。

第四条 蓝天下接受XXX(业务主管单位)、XXXX(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现未注册,但此工作正在筹备中
  第五条 “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包括“常务组”、“工作站”,常务

组、工作站住所位于四川省广安市。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工作范围

“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为中心逐步向周围辐射进行助学活动。

第七条 资助对象

高中阶段品学兼优(一般要求能考上2本以上的特优特困)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的是离学校较远,中午不能回家吃饭的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特困学生。

第八条 信息来源及其发布

贫困学生信息由志愿者通过实地走访获得。志愿者由学校提供的信息,每家逐户做详细家访,充分了解并记录学生的家庭状况、学习情况与老师评价,填写贫困学生调查资料登记表,并为学生拍一张正面照片,一张全家福,一张或两张家里情况照片,将信息发布在网上,有资助者自由自愿认捐。

“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以http://bbs.lantianxia.net为主要信息发布平台,并与多网站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第九条 资助方式

助学款及其他任意方式的资助。

助学款:赞助特定的学生,采用结对资助的方式:

1.“一对一”或“一对几”资助方式,即一个资助者资助一个学生或几个学生;

2.“几对一”或“几对几”资助,即几个资助者联合资助一个或多个学生。   

其他任意方式资助:赞助特定的工程,修建学生宿舍、操场、食堂、购买体育设施等;书籍、学习用具赞助:捐助自己孩子用过的课外书、学习用具、玩具、穿过的衣服等;

第十条 资助程序

1、选择资助对象: 资助者从〖待资助版〗里选择你欲资助的学生,在〖申请资助〗里表明资助意愿,或发电子邮件至zgltx@yahoo.cn,或直接与该学生的责任志愿者联系,告知欲资助的学生姓名、编号及本人联系方式(包括真实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Email、QQ或MSN)。

2、提供联系方式: 资助者个人信息经确认后,我们将提供受资助者的具体联系方式(包括孩子家庭住址、所在学校和班级、父母姓名、班主任姓名、班主任联系电话、学校联系电话、所在地邮政编码和接受资助款的银行账号等),供您核实有关情况及日后与学生联系沟通。

3、确定资助标准: 资助者根据我们提供的建议标准范围,确定适合自己的标准和资助期限。关于资助期限,从孩子的利益出发,我们建议资助者至少承担对孩子一个学习阶段(如小学毕业、初中毕业、高中毕业等)的资助。

建议资助标准: 高中100—150元/月;初中 80—100元/月;小学 60—80元/月。

资助者可根据受助孩子的不同情况灵活增减。

4、汇出资助款项: 资助者在承诺期限内将资助款项汇出。资助款原则上由该受助学生的责任志愿者接收,再由责任志愿者转交给学生或其监护人。我们建议采用银行汇款或邮政储蓄汇款,汇款附言请注明资助学生的姓名及资助者对款项的使用要求,并请留下您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以便我们与您联系,同时请您妥善保存每一次汇款的凭证,以备必要时查验。

特别提示:如果资助者在决定资助后迟迟不按承诺的期限寄出资助款项,我们将为孩子寻找新的资助人。为避免这一现象发生,更重要的是为避免诸如此类的有可能伤及孩子自尊心的情况发生,请您在决定资助前慎重考虑自己是否真的愿意帮助这个孩子,切勿一时冲动。

5、后续跟进监控:

资助者可以根据我们为您提供的学生老师的联系方式随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也可以书信形式直接与受助学生进行交流;我们也将督促受助学生或其监护人定期或不定期向其资助者反馈和汇报学习生活情况,我们还将定期正式回访学生,每期至少一次,填好回访表,发在学生资料后。同时,我们也有具体的“资助过程监控办法”(见第七章 过程监控办法),确保每一项资助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资助时间

助学款:从资助者确认资助开始,到资助者取消资助为止。对于取消资助后,仍有困难的学生,由蓝天下寻找新的资助者进行接力资助。

其他资助:任意。

第十二条 蓝天下积极吸纳、组织、管理志愿者,为志愿者提供更多帮助贫困地区的特困儿童以期体验社会、提高自身素质的机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凡热爱本组织或给予蓝天下支持和帮助、承认本组织章程、参加本组织活动者均可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 “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会员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志愿者:提交申请加入“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申请表后,经蓝天

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考核并批准、不收取任何报酬、在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相关职能组长期工作(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的人员,由蓝天下统一管理档案。

2、热心人:经常关注“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的发展,并经蓝天下批准,不收取任何报酬、在蓝天下开展的活动中临时性无偿工作的人员,也包括考查期内的志愿者。

3、资助者: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资助者,指自愿通过蓝天下为平台,为蓝天下服务范围内贫困家庭学生及办学条件落后学校提供任意方式资助的个人或组织。

4、网友:通过所有网络媒体关注蓝天下的人员或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的会员条件:

1、加入志愿者:尊重国家法律法规,愿意遵守蓝天下爱心助学相关规章制度,年龄,职业,信仰等均不受限制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加入蓝天下爱心助学志愿者。提交申请时表明已阅读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相关管理制度,并愿意遵守。经过蓝天下考核并经蓝天下常务组集体通过,即可成为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志愿者。

2、加入热心人:尊重国家法律法规,愿意遵守蓝天下爱心助学相关规章制度,年龄,职业,信仰等均不受限制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加入蓝天下爱心助学热心人。经过蓝天下考核并经蓝天下常务组通过,即可成为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热心人。

3、加入资助者:通过蓝天下为平台,对蓝天下服务地区学生及学校进行有效相关资助或捐赠的人员或组织,自动成为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的资助者。

4、加入网友:社会各界人士,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凡了解蓝天下的管理制度并时常关注蓝天下的一切相关事务,以网络为平台的人员,即是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网友。
  第十六条 会员享的权利与义务:

1.志愿者

(1)遵守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章程;

(2)积极参与蓝天下的各种公益活动并提交报告;

(3)根据需要为蓝天下爱心助学提供必要的长期义务服务;

(4)积极为蓝天下爱心助学宣传推广并寻找资助资源;

(5)以蓝天下爱心助学名义(需获得常务组批准)参与符合蓝天下爱心助学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

(6)推荐符合蓝天下标准和范围的资助对象;

(7)监督蓝天下各项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2.热心人士

(1)遵守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章程;

(2)积极参与蓝天下的各种公益活动并提交报告;

(3)根据需要为蓝天下爱心助学提供必要的短期义务服务;

(4)积极为蓝天下爱心助学宣传推广并寻找资助资源;

(5)以蓝天下爱心助学名义(需获得常务组批准)参与符合蓝天下爱心助学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

(6)推荐符合蓝天下标准和范围的资助对象;

(7)监督蓝天下各项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3、资助者

(1)有权通过蓝天下平台获得待资助学生详细资料,本人已资助学生详细资料,已资助学生给资助者的信件;

(2)有权对资助活动中的任何疑问进行询问;

(3)有权自费探访所资助学生(以不影响所资助学生正常学习生活为前提)和自费参与蓝天下爱心助学实地调查活动(需蓝天下爱心助学常务组批准,并书面承诺一切人身责任自负);

(4)按照承诺对学生进行资助活动;

(5)监督蓝天下资助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4、网友

(1)遵守蓝天下相关规章制度;

(2)有权对捐助活动中的疑问进行询问;

(3)有权自费参与蓝天下爱心助学实地调查活动(需蓝天下常务组批准,并书面承诺一切人身责任自负);

(4)监督蓝天下资助工作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十七条 会员退出

1、蓝天下实行会员退出自由制度。

2、志愿者未请假且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履行志愿者职责,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违反蓝天下相关规章制度、或有损蓝天下声誉的行为,常务组直接取消其成员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个人可以有不同的政治及宗教信仰,但会员不允许以蓝天下的名义从事任何政治及宗教活动,也不能在组织里内以个人名义进行政治或宗教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常务】:

A.本组织设常务若干名。常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系本组织发起人代表或推荐人;

(二) 拥护本组织章程;

(三) 能自愿主动地为蓝天下组织的发展做力所能及的事

B. 常务人选,经常全体志愿者投票表决确定。

C. 常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 组建常务组;

(二) 根据本组织宗旨和活动范围参加有关活动;

(三) 对本组织工作进行审议;

D. 常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组织章程,执行常务会决议;

(二) 维护本组织合法权益;

(三) 对本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常务组】:由常务组成常务组。

A. 常务组职权是:

(一) 执行本章程,按本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及工作;

(二) 通过、选举和罢免常务;

(三)审核资产管理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 决定本会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B. 常务组每届任期三年。常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C. 本会设理事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在各工作方面协助工作组


第二十条 机构设置

“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包括“常务组”、“工作站”。

常务组:负责蓝天下的重要事务决策、日常管理工作和重大信息发布。

工作站:负责蓝天下在当地的学生资助款的发放及教育学生与资助者信件沟通,以及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蓝天下常务组行使管理职能,其工作站行使执行职能。

第二十一条 常务组职权

(1)制定、修改并遵守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章程;

(2)审议各项活动计划、总结;

(3)领导蓝天下各机构开展工作;

(4)审议各项费用预算决算报告;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任命或罢免常务;

(7)决定工作站的设立于取消;

(8)讨论决定各项重大决策;

(9)决定终止事宜;

(10)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组实行一人一票制,常务组每月至少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日常决定需至少2/3以上常务参与,并且需全体常务组成员1/2以上通过。常务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蓝天下的常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四条 蓝天下常务权力与义务:
(1)遵守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章程;
(2)有权参加常务组会议;
(3)有权在常务会议中自由发言,发表意见;
(4)有权对常务组会议各项议题投票表决;
(5)对常务会议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常务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常务不得兼任本站管理委员会委员、本站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常务组会设站长一人,副站长两人,站长、副站长由全体常务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站长为本站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站长由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九条 站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议;
(二) 检查管理委员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工作站各负责人由常务组任命,也接受所有志愿者申请,由常务组考察任命。
第三十一条 常务组下设工作站,工作站由
第三十二条 工作站职权

第五章 蓝天下运作模式


第三十三条 蓝天下爱心助学实行:集体决策,分工合作,集中管理。
集体决策:任何有关蓝天下的重大事务必须提交常务组研究决定,再予以实施。
分工合作:志愿者每人均负责指定地区的所有事务,接受常务组的监督与审核。
集中管理:蓝天下所有相关成员均属于自愿申请加入,其相关成员身份的确认、管理、奖惩、评审、考核都由蓝天下常务组集中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蓝天下经费来源
1、助学金
由资助者在信任蓝天下的基础上,自愿捐助获得。
该费用由资助者直接汇往受资助地区助学专用帐户(由资助者、”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当地学校、学生家长和网友共同监管);也可由蓝天下转交助学金,资助者自行汇往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专用帐户的助学金,将由蓝天下志愿者亲手交给学校负责人或学生本人,路程较远者则通过转帐形式转给当地受资助学校负责人。
2、蓝天下爱心助学运作费用
蓝天下运作费用由志愿者内部募捐,以及资助人指定用于行政的捐助。该部分费用由捐助人员汇往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专用帐户,财务义工负责日常帐目管理,常务组分管志愿者监督管理。
3、实地走访费用
由走访志愿者自行承担,特殊情况可解决部分车费。)
第三十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1、助学金
直接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2、蓝天下运作费用
蓝天下运作费用主要用于蓝天下爱心助学基本运作、建设及各项公益活动的支,常务组共同管理监督,完全公开。
3、实地走访费用
由走访志愿者自行承担,若特殊情况,可解决部分车费,食宿自理。如有借用被调查地资源,实地调查人员需要支付相应费用给被调查地。若走访过程中,需要被调查地人员配合,实地调查人员需要支付被调查地配合人员食宿、交通费用。
第三十六条 经费的监督
蓝天下不经手助学金,由受助学生、家长、学校、”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资助者共同监督,受助方、校方与我方代表需共同在缴费收据上签字,受助学生名单和相关收据长期保存在蓝天下爱心助学组织。
蓝天下经手经费由使用人书面申请,蓝天下常务组管理,常务组分管志愿者与常务组共同签字审核。大额经费支出需经常务组全体成员讨论后方可实施,账目及时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和国家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以完善的财务与监督制度,确保“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的健全运作,并将所有捐助与开支都及时公布在网上,力求做到公开、公正和透明。所有捐款收支的原始凭证都会长期保存。欢迎所有朋友来“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常务组作实地了解并检查帐目。
第三十八条 “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组织”欢迎任何形式的援助,但不授权任何人以“爱心助学行动”的名义进行募捐。所有资助款和捐物必须遵从自愿原则。所收到任何捐助,都会及时把资助款和捐物发放、使用、领取情况通知资助人,并公布在网上。
第三十九条 蓝天下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蓝天下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蓝天下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四十二条 蓝天下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蓝天下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过程监控办法


第四十三条 所有待资助学生资料均由一线志愿者实地走访获得,我们保证其真实性。欢迎网友或资助人以自己的方式对我们发布的资料进行核实。
第四十四条 资助开始后,由资助者与我们的志愿者以及关心此事的朋友一起做后续跟进工作,并将跟进情况及时发布在论坛。
第四十五条 建议资助人在汇款的同时,写信给受助儿童的家长及学校的班主任老师,请他们协助监管助学款项的使用;同时我们在进行钱物转交的过程中,实行签收制度,保证每一项爱心援助有据可查;我们还会告知每一个受助孩子的家长和老师,说明汇款为学生专用款项。资助者若怀疑捐助款项未能落实到学生身上,可与学生所在学校负责人联系查询。
第四十六条 建议汇款以学期为周期,不要一次性汇给资助期内的所有费用。一方面防止收款人因收到的费用过多而挪用,另一方面如果孩子家庭有好转,资助人可以随时终止资助,转而资助其他更需要帮助的孩子。
第四十七条 当受助孩子尚未完成某一阶段学业,而原资助人因各种原因停止资助时,我们将在核实情况后重新发布资料,寻求其他网友继续资助。资助人无法或不愿意继续资助时,请务必提前告诉我们,以使孩子的学习尽可能不受到影响。
第四十八条 假如学生、家长、老师对资助人提出额外要求,资助者可以向他们说明自己所承诺的资助仅限于供学生学习所必需,若有必要也可以向我们反映这一情况,我们将与之联系给予说明。有的孩子家庭可能出于对捐助人存在某种依赖心理,会提出某些不当要求,这需要让他们慢慢理解:大家只是在尽自己的一份力,无法解决他们的所有困难。
第四十九条 如资助者欲与学生书信往来,请在去信中附带回邮信封及邮票,因为孩子买邮票和信封都不方便,而且这对他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提倡资助者和受助学生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彼此的往来书信提供给我们发布在论坛,让更多的人了解你们的真情交流和发展动态,鼓励更多好心人加入到资助者行列。
第五十条 欢迎资助者实地探望所资助的学生,但为了不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请探望者提前告知我们,由我们协助联系和安排本地行程,届时派专人陪同探望和走访。
第五十一条 蓝天下所有工作人员,要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办事,坚持公益组织的透明性和公众监督性。
第五十二条 蓝天下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财务运作、捐款捐物数目、爱助人的信息反馈等全部公布在网站上,接受大家的监督,询问。
第五十三条 蓝天下每年定时向主管单位汇报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接受管理机关对蓝天下检查,监督。
第五十四条 蓝天下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 对在爱心助学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者,组织除责令其反还助学资金外,情节严重的要积极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蓝天下若有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自动接受主管部门处罚。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蓝天下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的,由常务组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蓝天下终止动议须经常务组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蓝天下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蓝天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蓝天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蓝天下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蓝天下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蓝天下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组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蓝天下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务组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由常务组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对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其余规章制度有约束权。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与修改权归蓝天下爱心助学行动常务组。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中所有经费币种均指人民币。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最后编辑仁者无敌 最后编辑于 2008-10-31 09:30:47
仁者无敌  四川广安岳池人 乡村教师 QQ 985074930  四川广安蓝天下助学群 1060329 四川广安助学专用邮箱 zgltx@yahoo.cn电话号码13551628826  真诚  真心 努力  努力  努力  再努力  堂堂正正作人  坦坦荡荡做事

TOP

 

又好好学习了一下

TOP

 

支持撒!!!!!!11
没有谁都可以,
但是不能没有蓝天下的朋友,
不在乎别人的眼光
但是不能不在乎蓝天下朋友关切的目光.
没有你们我不会开心、快乐
感谢有你们,我蓝天下的朋友!!!

TOP

 

有不完善的请大家提出意见!
仁者无敌  四川广安岳池人 乡村教师 QQ 985074930  四川广安蓝天下助学群 1060329 四川广安助学专用邮箱 zgltx@yahoo.cn电话号码13551628826  真诚  真心 努力  努力  努力  再努力  堂堂正正作人  坦坦荡荡做事

TOP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http://www.fmprc.gov.cn/ce/cgsp/chn/lsqw/qwgz/sqflfg/t222935.htm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第四章 优惠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 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 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TOP

 

再次细细地领悟一下

TOP

 

认认真真的学习了两遍。

TOP

 

看来还有很多人没来学习哈.....
微尘扬起,人间有情。
尘埃落定,大爱无声。
四川广安人,教师,电话 18090278653  邮箱 xinzhongmeng99@163.com    QQ540765893  助学群 1060329  56299408(高级群)

TOP

 
1/1页1 跳转到
发表新主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