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下
仁者无敌 - 2009/4/1 10:20:00
1、什么是民间组织?
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仁者无敌 - 2009/4/1 10:21:00
2、我国管理民间组织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是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具体的说,就是一手抓培育发展,帮助民间组织建立自律机制,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断地完善、发展和壮大自己,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一手抓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确保民间组织队伍的纯洁性,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仁者无敌 - 2009/4/1 10:22:00
3、什么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仁者无敌 - 2009/4/1 10:23:00
4、社会团体如何分类?
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1)学术性社会团体,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三种,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具体社会团体设立时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
(2)行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又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一般以协会命名;具体社会团体设立时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分类标准确定,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3)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多以协会、基金会命名。
(4)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仁者无敌 - 2009/4/1 10:24:00
5、我国管理社会团体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管理社会团体主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共分7章40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第250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
仁者无敌 - 2009/4/1 10:25:00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营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注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仁者无敌 - 2009/4/1 10:27:00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井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宙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仁者无敌 - 2009/4/1 10:30:00
、民间组织应当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这是民间组织开展活动的物质保障,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间组织的资产,违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2)名称权。这是民间组织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的重要特征。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其他单位不得冒用。
(3)名誉权。民间组织和自然人一样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毁损、侵犯。否则,民间组织可以就保护自己的名誉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被毁损名誉而造成的损失。
(4)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十分重要,应当十分注意保护,使其不受侵害。
(5)减免税权。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民间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事业而相应地享有一定的减免税的权利。
(6)诉讼请求权。民间组织依法享有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无论它的什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仁者无敌 - 2009/4/1 10:31:00
7、民间组织必须履行哪些基本法律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这是其承担的总的法律义务。
具体地说,一、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稳定的大局;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四、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仁者无敌 - 2009/4/1 10:32:00
8、我国实行怎样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
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和多年的实践经验,我国的民间组织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仁者无敌 - 2009/4/1 10:33:00
9、我国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哪个部门?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法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类民间组织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由相应的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仁者无敌 - 2009/4/1 10:33:00
10、社会团体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社会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他们都享有相应的权利。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仁者无敌 - 2009/4/1 10:34:00
11、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民间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间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间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人事管理的领导;负责民间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间组织的清算事宜。
仁者无敌 - 2009/4/1 10:35:00
12、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仁者无敌 - 2009/4/1 10:36:00
1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仁者无敌 - 2009/4/1 10:36:00
14、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筹备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一式两份);
(3)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4)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一式两份);
(6)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仁者无敌 - 2009/4/1 10:38:00
16、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规范的社会团体名称,要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有与其相悖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有封建迷信、不健康习俗以及与现实国情不符的内容。具体地说,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必须考虑以下四点:
(1)明确行政区域,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字样,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2)反映业务范围,与社会规范提法一致。
(3)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为区别于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基金会、商会等。
(4)不使用已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
仁者无敌 - 2009/4/1 10:38:00
17、《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包括哪些登记事项?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正本、副本两种,主要载明以下登记事项:
(1)名称;
(2)住所;
(3)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4)法定代表人;
(5)活动资金;
(6)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颁发的法人凭证,不允许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如有损坏或遗失,要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仁者无敌 - 2009/4/1 10:40:00
18、社会团体应当怎样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
社会团体获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即可申请刻制印章。具体手续是:
(1)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或介绍信,说明刻制印章的种类及名称,并出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复印件。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之后,开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准刻印章的手续,并且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制发。
(3)经公安部门批准后,登记管理机关到由公安部门指定的专门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刻制,严禁到非法刻制的私人摊点刻制。
仁者无敌 - 2009/4/1 10:41:00
19、社会团体怎样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审批,到专业银行开立账户。根据有关规定,一个社会团体只能设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社会团体设立账户后,要将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名称及预留银行的印鉴(财务公章),必须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有任何差错。
社会团体申请变更账户名称,应交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注册的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经银行审查属实后,方可根据情况更改账户。
社会团体迁移时,如需迁移账户,在同区域的,由迁出银行出具证明,迁入银行凭证明开立新户;搬迁外埠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或被撤销、解散,该社会团体应及时向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
仁者无敌 - 2009/4/1 10:42:00
20、对社会团体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是怎样规定的?
(1)印章所刻的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即《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所载的名称。所刻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2)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团体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3)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印章,需标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英文。
(4)印章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5)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即登记管理机关确定。
仁者无敌 - 2009/4/1 10:43:00
2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能否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于2001年7月30日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仁者无敌 - 2009/4/1 10:44:00
22、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哪些?
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是保证社会团体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其宗旨确定的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团体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必要物质条件。
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拨款或资助;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资金;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社会团体举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其他合法收入。
仁者无敌 - 2009/4/1 10:46:00
23、怎样理解“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第一,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也不得返回捐赠者;第二,允许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必须与其业务和宗旨相关,不得超过其业务范围;第三,非营利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的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社会团体可以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实体机构和营利性实体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仁者无敌 - 2009/4/1 10:47:00
24、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5月21日《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精神,社会团体按财政、民政两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4月16日《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仁者无敌 - 2009/4/1 10:48:00
25、社会团体是否可以接受捐赠和资助?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和资助,是筹集经费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财力、物力的一种再分配形式,有利于发挥、调动社会资源从事公共事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各社会团体之间存在着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不同,捐赠人、资助人也存在着捐赠、资助的意愿不同,因此,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不得违背本社会团体的宗旨,不得超出本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这有利于捐赠、资助活动的规范有序的开展,避免乱拉资金、无序竞争等混乱现象。更重要的一点,是接受捐赠、资助不得附加任何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条件,以确保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受损害。
仁者无敌 - 2009/4/1 10:49:00
27、对社会团体的费用开支有何规定?
(1)个人会员的会费,由会员个人承担;单位会员的会费,企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事业单位从结余资金中列支,社会团体从预算外收入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2)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应如数入帐,主要用于保证各项业务活动的需要。必须贯彻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
(3)各项开支标准应参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提高或任意自定开支标准。
(4)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更不得使用假发票。
(5)开展科技咨询等服务项目的合法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金。
(6)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营业执照和代开发票。
仁者无敌 - 2009/4/1 10:54:00
28、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根据社会团体内部岗位的实际需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仁者无敌 - 2009/4/1 10:55:00
29、对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有何规定?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的社会团体法人的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他既有权代表社会团体法人行使权利,也有责任代表社会团体法人履行义务。按照法律上不能搞双重代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这样,有利于法定代表人正确行使职权,既能够保证所在社会团体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又可以避免损害其他社会团体法人的利益。
仁者无敌 - 2009/4/1 10:56:00
30、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否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为了有利于政社分开,有利于发挥社会团体应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8)17号文件规定: (1)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2)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